MU3029 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機
一、適用范圍:
適且于判定建筑材料是否具有燃燒性,凡是經過燃燒爐試驗合格并能通過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的材料均可定為難燃性建筑材料。
二、符合標準:
GB/T 8625-2005標準要求。
GB/T 8625-2005標準如下: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的試驗裝置,試件制備、試驗操作、試件燃燒后剩余長度的判斷、判定條件及試驗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材料難燃性能的測定。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歧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624——1997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
GB/T8626-—1988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GB/T 8627—--1999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3試驗裝置
本方法的試驗裝置主要包括燃燒豎爐及測試設備兩部分。
3.1燃燒豎爐
燃燒豎爐主要由燃燒室﹑燃燒器、試件支架、空氣穩(wěn)流層及煙道等部分組成。其外形尺寸為1 020 mm× 1 020 mm×3 930 mm(見圖1、圖2)。
3.1.1燃燒室
燃燒室由爐壁和爐門構成,其內空間尺寸為800 mm× 800 mm× 2 000 mm。爐壁為保溫夾層結構,其結構形式(見圖2)。
爐門分為上、下兩門,分別用餃鏈與爐體連接,其結構與爐壁相似。兩門借助手輪和固定螺桿與爐體閉合。
在上爐門和燃燒室后壁設有觀察窗。
3.1.2燃燒器
燃燒器(見圖3)水平置于燃燒室中心,距爐底1 000 mm處。
3.1.3試件支架
試件支架為高1 000 mm的長方體框架,框架四個側面設有調節(jié)試件安裝距離的螺桿,框架由角鋼制成(見圖4)。
3.1.4空氣穩(wěn)流層
空氣穩(wěn)流層為一角鋼制成的方框,設置于燃燒器下方。方框底部鋪設鐵絲網,其上鋪設多層玻璃纖維氈。
3.1.5 煙遒
燃燒豎爐的煙道為方形的通道,其截面積為500 mm×500 mm,并位于爐子頂部,下部與燃燒室相通﹐上部與外部煙囪相接。
3.1.6 供氣
為在燃燒室內形成均勻氣流﹐在爐體下部通過200 mm管道以恒定的速率及溫度輸入空氣。
3.2試設備
燃燒豎爐的測試設備包括流量計,熱電偶、溫度記錄儀.溫度顯示儀表及爐內壓力惻試儀表等,3.2.1流量計
甲烷氣和壓縮空氣流量的剝定,選用精度⒉.5級,量程范圍為(0.25~2.5) m'/h的流量計。
3.2.2熱電偶
煙道氣躡度和爐壁溫度的測定均采用精度為Ⅱ級,絲徑為0.5 mm,外徑不大于3 mm的鎳鉻-鎳硅鎧裝熱電偶。安裝部位見圖2。
3.2.3 溫度記錄儀及顯示儀表
溫度測定采用徼機顯示和記錄,其測試精度為1℃;也可采用與熱電偶配套的精度為0.5級的可連續(xù)記錄的電子電位差計或其他合適的可連續(xù)記錄儀表。
3.3爐內壓力
在距爐底2700 mm的煙道部位,距煙道壁100 mm 處設置T型爐壓剛試管,T型管內徑10 mm頭寬100 mm,通過一臺精度0.5級的差壓變送器與微機或其他記錄儀相連,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
3.4燃燒豎爐中各組件的校正試驗
3.4.1熱荷截的均勻性試驗
為確保試驗時試件承受熱荷載的均勾性。將4塊1 000 mm× 190 mm× 3 mm的不銹鋼板放置于試件架上,在距各不銹鋼板底部200 mm處的中心線上,牢固地設置1支鎳鉻-鎳硅熱電偶。按第5章規(guī)定的操作程序進行試驗。當試驗進行10 min后,從上述不銹鋼板上四支熱電偶所測得的溫度平均值應滿足540℃+15℃,否則,裝置應進行調試。該試驗必須每3個月進行一次。
3.4.2空氣的均勻性試驗
在燃燒豎爐下爐門關閉的供氣條件下﹐在空氣穩(wěn)流層的鋼絲網上取5點(見圖5),距網50 mm處,采用測量誤差不大于10%的熱球式微風速儀或其他具有相同精度的風速儀,測量每點的風速。5個測速點所測得的風速的平均值換算成氣流量,并應滿足豎爐規(guī)定的(10士1) m3min的供氣量。該項試驗必須每半年進行1次。
3.4.3煙氣溫度熱電偶的檢查
為確保煙氣溫度測量的準確,每月至少應進行1次煙氣溫度熱電偶的檢查,有煙垢應除去,熱電偶發(fā)生位移或變形的應校正到規(guī)定位置。
4試件制備
4.1試件數目,規(guī)格及要求
每次試驗以4個試樣為一組,每塊試樣均以材料實際使用厚度制作。其表面規(guī)格為(l 000t}) mm×(190*) mm,材料實際使用厚度超過80 mm時,試樣制作厚度應取(80士5) mm,其表面和內層材料應具有代表性。
均向性材料作3組試件,對薄膜,織物及非均向性材料作4組試件,其中每⒉組試件應分別從材料的縱向和橫向取樣制作。
對于非對稱性材料,應從試樣正,反兩面各制⒉組試件。若只需從一側劃分燃燒性能等級,可對該側面制取3組試件。
4.2狀態(tài)調節(jié)
在試驗進行之前,試件必須在溫度(23士2)℃,相對濕度(50士5)%的條件下調節(jié)至質量恒定。其判定條件為間隔24 h,前后兩次稱量的質量變化率不大于0.1%。如果通過稱量不能確定達到平衡狀態(tài),在試驗前應在上述溫、濕度條件下存放28 d。
5試驗操作
5.1試驗在圖1所示的燃燒豎爐內進行。
5.2將4個經狀態(tài)調節(jié)已達到4.2的規(guī)定要求的試樣垂直固定在試件支架上,組成垂直方形煙道﹐試樣相對距離為(250士2) mm。
5.3保持爐內壓力為(一15士10)Pa。
5.4試件放入燃燒室之前,應將豎爐內爐壁溫度預熱至50℃.
5.5將試件放入燃燒室內規(guī)定位置,關閉爐門。
5.6當爐壁溫度降至(40士5)℃時,在點燃燃燒器的同時,撤動計時器按鈕,開始試驗。試驗過程中豎爐內應維持流量為(10士1) m'/min,溫度為(23士2)℃的空氣流。燃燒器所用的燃氣為甲烷和空氣的混合氣;甲烷流量為(35士0.5〉L/min,其純度大于95%;空氣流量為(17.5士0.2)L/min。以上兩種氣體流量均按標準狀態(tài)計算。
式中:
P?!?01 325 Pa;
V?!淄闅?5 L/min,空氣17.5 L/ min;
T?!?73℃;
P,——-環(huán)境大氣壓+燃氣進入流量計的進口壓力,單位為帕(Pa);
V,——甲烷氣或空氣的流量,單位為升每分鐘(L/min);
T,---—甲烷氣和空氣的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試驗中的現(xiàn)象應注意觀察并記錄。
5.7試驗時間為10 min,當試件上的可見燃燒確已結束或5支熱電偶所測得的平均煙氣溫度ZUI大值超過200℃時,試驗用火焰可提前中斷。
6試件燃燒后剩余長度的判斷
6.1試件燃燒后剩余長度為試件既不在表面燃燒,也不在內部燃燒形成炭化部分的長度(明顯變黑色為炭化)。
試件在試驗中產生變色,被煙熏黑及外觀結構發(fā)生彎曲,起皺、鼓泡,熔化,燒結、滴落、脫落等變化均不作為燃燒判斷依據。如果滴落和脫落物在篩底繼續(xù)燃燒20 s 以上,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6.2采用防火涂層保護的試件,如木材及木制品,其表面涂層的炭化可不考慮。在確定被保護材料的燃燒后剩余長度時,其保護層應除去。
7判定條件
7.1按照第4,5和6章的規(guī)定程序,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燃燒豎爐試驗合格。
a)試件燃燒的剩余長度平均值應≥150 mm,其中沒有一個試件的燃燒剩余長度為零;b)每組試驗的由5支熱電偶所測得的平均煙氣溫度不超過200℃。
7.2凡是燃燒豎爐試驗合格,并能符合GB 8624 —1997對可燃性試驗(GB/T 8626-1988),煙密度試驗(GB/T 8627--1999)規(guī)定要求的材料可定為難燃性建筑材料。
8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a)試驗依據的標準;
b)建筑材料名稱,型號規(guī)格﹑生產單位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
c)對使用了阻燃劑的木材和織物,應說明涂刷阻燃劑后的試件外觀,注明所用防火劑干.濕涂刷
量(g/ kg或g/m3);
d)試樣的概述,包括商標(或標志)試樣的結構形式;
e)試件燃燒后的最小剩余長度及試件燃燒后的平均剩余長度﹔
f)試件平均煙氣溫度的ZUI大值;
g)現(xiàn)象觀察;包括試樣著火情況、試樣的陰燃及滴落物在篩網上的持續(xù)燃燒等﹔
h)試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