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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尤某自2012年12月28日起到江蘇省揚州市某酒店工作。2018年8月21日尤某委托同事柏某書寫辭職報告,以照顧家庭為由申請辭職。酒店在收到尤某的辭職報告后,表示同意尤某辭職,要求尤某在30日內(nèi)做好交接,并于9月20日前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xù)。2018年9月21日,該酒店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尤某在收到酒店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經(jīng)濟補償,反悔自己當初的行為,提出申請不是本人所寫,故不承認自己申請辭職,而是酒店違法解除。
仲裁請求
一、確認該酒店解除與尤某勞動關系的行為系違法解除;
二、由酒店支付尤某賠償金。
處理結果
對尤某的兩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代寫的辭職報告是否有效?是尤某自己辭職,還是酒店違法解除?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認為尤某的辭職申請雖不是本人所寫,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寫,但委托行為不存在重大誤解、遭受欺詐或者脅迫等狀態(tài),委托人是成年人,也不存在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委托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該委托行為有當時在場的其他職工的證人證言加以佐證。
辭職申請已經(jīng)成功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已同意尤某的辭職,尤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已經(jīng)行使完畢,即表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尤某在發(fā)現(xiàn)事情對自己不利時就否認自己行為的有效性是無依據(jù)的,故2018年9月21日酒店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行為不違法,不需要支付尤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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