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代交茂名社保代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代買企業(yè)社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勞動者具有選擇權: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附:審判指導
一、用人單位辭退已提出辭職申請的勞動者是否要承擔違法解除責任
用人單位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從用人單位的辭退行為來判斷,與勞動者是否辭職無關。
盡管勞動者事先已提出辭職行為,但在其辭職未獲批準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仍應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申請辭職行為并不免除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的合法性,所以,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金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形,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該條款固然合法有效,對此沒有爭議。關鍵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的違約條款其效力該如何認定?對此應分兩種情形,分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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